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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解读天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男子出借银行卡被判刑十个月

时间:2025-02-22 17:56:28 点击:18


引言

2023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孟某凯因将名下三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电信诈骗,导致超280万元资金流向涉诈账户,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本案聚焦“主观明知认定”“罪名边界”及“量刑合理性”争议,揭示公民出借银行卡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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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2月,孟某凯在河北保定将本人**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三张银行卡及手机卡出借给同案人王某甲,收取费用1000元。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涉及**杨某被骗27万元**、**王某乙被骗4万元**等四名被害人,总流水金额达**280.66万元**。案发后,孟某凯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逮捕,最终天河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   --- ###

公诉机关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   1. **犯罪事实**:孟某凯明知银行卡将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出借给他人,导致多名被害人受骗;   2. **主观故意**:孟某凯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出借实名制银行卡的违法性,且银行卡交易频繁异常,存在间接故意;   3. **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 ###

法院认定和判决

**法院认定**:   1. **主观明知**:孟某凯出借银行卡后清楚资金异常流动,且银行卡涉及多名被害人被骗款项,构成间接故意;   2. **罪名成立**: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   3. **量刑调整**:鉴于孟某凯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判决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孟某凯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

警示意义

1**出借银行卡的法律风险**:     

- 即使声称“仅刷流水”,出借实名制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法院认定主观明知的标准较低:若银行卡交易异常(如频繁大额转账、涉及多个被害人),即使未直接参与犯罪,也可能被推定存在放任故意。   2. **罪名边界与量刑尺度**: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侧重行为人对犯罪的**辅助性贡献**,定罪门槛较低,但量刑需结合犯罪情节、后果及悔罪表现;     

- 本案中,法院因孟某凯认罪态度较好,从公诉机关建议的“一年三个月”下调至“十个月”,体现司法实践中对坦白从宽的灵活运用。   

3. **公民风险防范建议**:    

 - **勿轻信“刷流水”等利益诱惑**,避免因小失大;    

 - **妥善保管个人证件及银行卡**,警惕熟人以“借用”名义实施犯罪;     -

 若发现银行卡异常交易,应立即挂失并报警,避免成为犯罪工具。  

 --- 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华为任职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以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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