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时代,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频发,“断卡”行动成为打击此类犯罪的关键防线。广州一男子却因出借银行卡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最终受到法律制裁。下面我们一起走进这起案件。
#### 案情回顾2022年12月20日,同案人期某某(已判决)介绍张某某出借银行卡谋利。次日,张某某从四川省西昌市前往成都市温江区,将身份证、手机、卡号为62×××66的中国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他人,配合刷脸登记手机银行。当天,该银行卡总支付结算金额达349729元,其中包含广州市黄埔区诈骗案被害人阳某被骗转入的23万元,张某某获好处费5968元,还向期某某分赃1000元。
2022年12月底,自称“阿钱”的男子联系张某某要卡,张某某便介绍朋友王某2“卖卡”。张某某带王某2到重庆市垫江县,王某2出借一张农业银行银行卡(帐户62×××70)和一张中信银行卡(帐户62×××55)。王某2的农业银行帐户在2023年1月1日至3日流入资金83551.39元,其中有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张某被骗资金5994元、王某1被骗资金1万元;中信银行帐户在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5日流入资金79356元。张某某从王某2处获利950元。2023年1月8日,张某某在西昌市被抓获,次日,期某某也因张某某提供的线索被抓获。
#### 公诉机关意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张某某协助抓捕其他同案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
#### 法院认定和判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明知电信诈骗频发的情况下,为私利提供自己及介绍他人提供银行账户,为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数额累计超20万元,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虽然张某某有如实供述、立功、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但考虑到电信诈骗猖獗,“断卡”行动需加大力度,且张某某配合刷脸转存具有掩饰隐瞒性,案发前还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宜适用缓刑。
最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一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所得591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被告人张某某的iphone13pro手机1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
#### 警示意义这起案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断卡”行动持续推进的当下,个人出借银行卡等行为潜藏着巨大法律风险。银行卡作为资金流转的重要工具,一旦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就可能成为他们实施网络犯罪的帮凶。本案中,张某某为了几千元的利益,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还介绍他人出借银行卡,导致多名被害人的资金受损。
从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像张某某这种行为,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大,涉及多名被害人,显然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
日常生活中,大家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所谓出借银行卡就能轻松获利的谎言。一些不法分子往往打着“兼职”“帮忙”的幌子,诱使他人提供银行卡。面对此类情况,一定要坚决拒绝。同时,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重要物品及相关信息,防止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如果不小心参与了类似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自首,争取从轻处理。总之,每个人都要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共同守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全。
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华为任职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以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