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一环。本文将以广州越秀区法院审理的周某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为例,深入剖析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以期为公众提供警示。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15日,被告人周某生将其名下的中国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同年7月16日至24日期间,居住在广州市越秀区的林某清及杨某莉、刘某芳等19人相继被电信网络诈骗,共计有人民币266,000元的诈骗款项转入周某生的上述银行账户进行支付结算。其中,被害人王某飞、杨某莉、梁某贞、张某芳的被诈骗款项共计人民币45,800元进入周某生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2023年1月13日,周某生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意见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出,周某生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法院判处其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定和判决
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认为,周某生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户名:周某生,账号略)被冻结款项中的45,800元按转账金额发还王某飞等四人。
警示意义
本案的审理不仅彰显了我国对网络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也提醒广大民众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首先,个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密码等敏感信息,切勿随意透露或出借给他人使用,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次,对于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应保持高度警惕,不轻信陌生人的诱惑和承诺,避免上当受骗。最后,一旦发现自己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及时挽回损失并打击犯罪。作为广州律师,我们在此呼吁大家共同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
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华为任职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他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果您面临刑事法律问题或需要刑事辩护帮助,请随时联系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