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各类经济犯罪时有发生,集资诈骗严重损害群众财产安全。今天我们聚焦一起发生在白云区的集资诈骗案,深入剖析其中的法律要点和防范措施。
#### 案情回顾2017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某某伙同龙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白云区岗贝路高田街等地,虚构低价出售加油卡、超市卡等充值卡,还声称能帮购卡人高价转售。他们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等渠道,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诱骗曾某某、周某某等多人多次转账购买。为吸引更多资金,王某某甚至亏本售卡,将集资款用于个人理财和消费。经审计,截至案发,曾某某、周某某、梁某某、温某某未收回金额共计5361351元。
#### 公诉机关意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指出王某某有如实供述等情节,建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相应惩处。
#### 法院认定和判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多种社交平台宣传招募,诱骗公众投资,且未将投资款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大量用于个人消费,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法院认定王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其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但因其行为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巨大损失且未获谅解,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8年12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5361351元,发还集资参与人曾某某3531490元、周某某1120261元、梁某某563200元、温某某146400元;追缴不足以清偿的,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向上述集资参与人退赔。
#### 警示意义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集资诈骗手段具有很强的迷惑性。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人们追求高额回报的心理,虚构各种看似诱人的投资项目。就像本案中,王某某虚构低价售卡和高价转售的骗局,前期还能按时交付卡片或支付回报,让受害者放松警惕,从而加大投资。这提醒广大市民,面对高额回报的投资诱惑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切勿被一时的利益冲昏头脑。
在投资前,要对投资项目和相关公司进行全面了解。查询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像本案中的众星商务发展(广州)有限公司,经查明并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同时,仔细核实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不要仅凭他人的口头宣传就盲目投资。如果涉及到通过社交平台进行的投资宣传,更要提高警惕,因为这类宣传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管,虚假信息较多。
此外,要注意投资款项的流向。正规的投资项目,资金一般会用于明确的生产经营活动。若发现投资款被随意挪作他用,比如用于个人消费,就应及时止损并报警。同时,保留好投资过程中的各种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将对维护自身权益起到关键作用。总之,防范集资诈骗需要大家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对待每一项投资。
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华为任职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以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