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盗窃案件时有发生,而惯犯盗窃更是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本文将聚焦一起男子多次盗窃后又扒窃手机的案件,深入分析其中的法律要点和警示意义。
#### 案情回顾2023年11月10日9时许,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杨屋中心市场某猪肉档附近,黄某新尾随被害人陈某某,趁其不备,从其贴身挎包中盗走一台苹果14手机。经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4478元。黄某新此前就有多次盗窃前科,2012年5月11日、2017年9月19日、2019年8月16日、2021年7月19日,他先后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最近一次于2021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23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北路某号将其抓获,并扣押了相关物品。
#### 公诉机关意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具有累犯、当庭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黄某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扣押在案的衣物、华为手机一台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 法院认定和判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包括抓获经过、搜查扣押材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各类证据。法院认为,黄某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因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又因黄某新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14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新退赔违法所得4478元给被害人陈某某。
#### 警示意义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盗窃行为不仅会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也会让自己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对于个人而言,多次盗窃且屡教不改,不仅会加重刑罚,还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难以抹去的污点,对未来的工作、生活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在社会层面,盗窃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了公众的安全感。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特别是在人员密集场所,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防止被盗。而对于有盗窃念头的人来说,切莫心存侥幸,法律不会放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每一次盗窃行为都可能成为人生的一个转折点,让自己陷入法律的制裁之中。
广州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华为任职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以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